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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新规4月10日实施 向劳动者倾斜

2013-3-19 10: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32 | 评论: 0 | 来自: 光明日报
摘要:劳动者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或将得到解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
  EHS资讯:北京3月18日电  劳动者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或将得到解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修订后的新规于今天发布,并将于4月10日开始实施。

  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新规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要及时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

  新规还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新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对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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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职业病诊断, 新规, 鉴定, 诊断机构,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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