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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动物防疫条例 拟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

2013-3-14 10:2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62 | 评论: 0 | 来自: 大洋网-广州日报
摘要: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规定,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公众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4月13日前向省法制办反映。
  EHS资讯: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规定,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公众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4月13日前向省法制办反映。

  送审稿规定, 发现疑似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在作出诊断结论前,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诊断为动物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诊断为非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对发生动物疫病并被封锁的疫点、疫区,在所有患病动物及其同栏、同群动物被扑杀、销毁后,经对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认,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送审稿还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EHS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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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东, 动物防疫条例, 弃置, 病死动物,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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