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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13-3-5 15: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712 | 评论: 0 | 来自: 风险管理世界网
摘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四个为零”(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促进生产持续发展, ...
  2.多工种检修同一设备,挂牌顺序如下:操作台-电气柜-检修现场。检修完毕换牌顺序:检修现场-电气柜-操作台。第一检修人按第一条操作程序换牌,第二检修人先在相关操作台登记,然后持自己的检修牌到电气柜,用检修牌换走操作牌,方可进入现场检修。如第二检修人先结束检修,到电气柜用操作牌换回检修牌,并到相关操作台登记;如第一检修人先结束检修,则和第二检修人共同到电气柜,用送电牌换回第二检修人手中的操作牌,用操作牌换回电气柜上的第二检修人的检修牌,再到相关操作台换回自己的检修牌,将第二检修人的检修牌挂到相关操作台,并进行检修完毕登记。第二检修人持有送电牌,并核对电气柜处于停电状态时,再继续检修,检修完毕,按第一条检修挂牌程序进行。主电室换牌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送电牌只允许换操作牌,值班电工必须坚守岗位。

  3.各单位在检修前一定要严格执行停机后再进行检修的规定,先挂牌后检修,坚决制止边挂牌边检修或先检修后挂牌,甚至检修不挂牌的违章行为。(EHS中国)

  4.对挂牌要求,一张牌只限一个具体项目,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收回本项目自己挂的牌,防止拿错牌。

  5.检修一但结束,各操作台及当班作业长要严密观察并认真检查,以防检修后突发的各类事故苗头。

  五、检修结束,各单位要取回自己所挂的牌,防止漏拿或拿错牌,各操作台及当班作业长开机前,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开机。

  六、Pl、P2操作室,液压站要妥善保管好检修登记本,任何人不得在登记本上乱画和撕毁,使用完要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七、检修结束,挂牌人未及时取走检修牌,造成的停机工时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因生产和检修确需停电挂牌,而电工当班脱岗造成停机时间,由责任人单位承担。

  第六节禁火区动火制度

  一、凡生产、储存、使用下列物资的仓库、液压站、润滑站、设备罐体、管道及周围10米的区域列为禁火区:

  1.易燃易爆液体:苯、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油漆、香蕉水、石油液化气等。

  2,易燃易爆气体:煤气、乙炔气等。

  3.易燃气体:氧气、氯气等。

  4.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

  5.凡按规定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其他危险品。

  二、凡在禁火区域内动明火或进行容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类别和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动火类别分一类动火和二类动火两种。

  1.一类动火:凡在生产、贮存、输送汽油、煤气、柴油、油漆、稀油、液氨、氧气、氢气、氯气、氨气、乙炔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罐体、主管道、贮柜、贮槽等本体及联通的管道上动火均属一类动火,应由动火单位的动火负责人报请厂部,由厂部向集团公司安全处、公安处申请,经批准落实安全措施后,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2.二类动火:凡在生产、贮存、输送上述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罐体、主管道、贮柜、贮槽本体周围10米内区域以及从主管道通向各车间的文管道上动火均属二类动火。二类动火应由动火单位的动火负责人报请厂部,由安全员、保卫干事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签发动火许可证,经厂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办理动火证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切实可靠的具体安全防范措施,需要取样分析的,要在动火前半小时内处理完毕,一类动火项自在动火结束前要保留样品。

  五、动火现场发生意外紧急情况,如排气管道和设备泄漏破裂等影响动火安全时,动火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取样合格,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能继续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由所在单位办理,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予以落实,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动火。

  七、动火执行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在动火前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保卫干事查验后签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八、每次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执行人员交代清楚安全注意事项。动火执行人员要清楚动火许可证上所提的安全措施是否切实可靠,否则有权拒绝动火,其他人员也有权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动火加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责任。(EHS中国)

  九、动火执行人员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以备接受检查,严禁动火证转借、涂改和更改动火地点。

  第七节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干燥和取用方便的地方。

  二、消防器材实行“定人、定位、定岗、定责”和入箱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清洁有效。

  三、消防器材只能用于火灾扑救,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或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违者除赔偿器材损失外,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消防器材用于火灾扑救后,应及时更换。因长期使用造成损坏的,由所在单位书面报综合部,经核实后,予以更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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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钢铁企业,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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