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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介绍

2013-3-5 15: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344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急救网
摘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 ...
  4、粉碎“四人帮”之后安全生产责任制又得以恢复,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了进一步发展。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了,这给企业恢复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曙光。随着1977年、1978年对“四人帮”在安全生产上罪行的揭露和批判,以及拨乱反正的深入进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77年,国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紧接着《人民日报》于1978年3月14日发表题为《越是大干快上越要搞好安全生产》的社论,给企业恢复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极大的鼓舞和具体指导,各企业单位开始了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实际行动。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当时安全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对“文化大革命”在安全生产上造成的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的混乱,提出了拨乱反正的要求,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许多厂矿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陆续重新颁发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始了恢复和发展。尤其在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以及1979年国家经委、计委、劳动总局重申了国务院颁发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几项规定》和“三大规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做法如下:

  (1)由以前规定“管生产的管安全”,发展到行政领导正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制度,在全国企业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推广。这个经验是在总结鞍山钢铁公司等企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985年召开的现场会上向全国推出的。辽宁省政府于1986年发出的文件中,明确提出“深入学习鞍钢经验,逐步实现以一把手全面负责为基础的厂(矿)长(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结合的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对厂长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这样的规定:“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要分别情节给予处分。这些规定都明确提出,企业行政主要领导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从而彻底改变了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清、措施不实的现象。

  (2)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企业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主要体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企业扩大了自主权,出现了包括承包责任制、租赁责任制及其他一些形式。但是有的企业在承包内容当中,只包产量、质量、消耗和利润等经济指标,不包安全;有的虽然有安全内容,也只是规定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和处罚条款,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穿于生产全过程。许多人称之为“经济松绑”。国家要求这种“松绑”不能影响劳动保护。相反,在新形势下,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企业,都必须对安全生产负相应责任,在各种合同中,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对于这个在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的新课题,不少企业创造了适合实际情况的一些新经验,总的特点就是把安全生产责任与本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加强每个人的责任感。

  (3)对企业评比考核,坚持安全条件,并成为否定性指标。1986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山东肥城召开的现场会议义定,企业评先进、上等级,安全生产指标属于否定性指标,安全部门有否决权。根据这一要求,各地区和部门也都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有的企业在参加先进企业和劳动模范以及企业升级评选时,虽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都完成得较好,只因安全生产情况不好,死亡人数超过要求,都失去了资格。这条规定对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巩固这个成果,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和企业整顿办公室于1988年联合颁发了在企业升级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使全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为了使安全生产目标与经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企业中创造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新经验。在企业中,规定出一定时期中安全生产的目标,然后层层分解,层层负责,把安全目标实行的好坏,与企业的评先进、上等级结合起来,与职工本人的考评升级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把激励机制引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这一做法比较早的,是煤炭工业部及其所属企业。通过几年的实践,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此后,一些省、市和产业进行了推广,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4)一些企业在推行安全系统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做法。所谓“分级管理”,即在大中企业中实行厂级管理、分厂(车间)级管理、工段级管理、班组级管理的四级管理。所谓“分线负责”,即在厂长领导下,各副厂长分别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大致可分为生产系统、经营系统、技术系统、人事教育系统、基建系统、福利系统、财务系统等几条线。各职能科室对分管厂长负责,把系统内的科室、车间、班组密切联系起来。通过“级”与“线”的系统结构,构成纵横交错的企业安全系统综合管理网络,负责制定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确定实施办法,消除隐患,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

  (三)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与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与发展又跨入了一个新阶段。其主要特点如下:

  1、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江泽民同志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也十分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6年1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江泽民同志于1986年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作的《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他不仅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而且强调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江泽民同志当时作为上海市市长,以身作则抓安全,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为各级领导做出表率。江泽民同志还于同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了《从严强化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7年5月11日,当时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传达了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三点重要指示。江泽民同志又一次强调要:“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就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一级抓一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各级管理干部来讲,江泽民总书记强调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有计划地增加安全投资。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在制定有关经营管理责任制中,应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第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负有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的企业领导干部,应做到江总书记的要求:“安全工作就是要天天讲,时时讲,一天也不能中断。”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纳入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轨道。例如我国的一些主要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等等。在近年出台的许多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就更为具体。这说明我国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已明确成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HSE资讯)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9月28日转发国家经贸委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简称《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考核与奖惩。”吴邦国副总理也曾多次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最基础的企业管理内容之一。基础工作有疏漏,势必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明确规定,说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已成为逐步同国际接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

  4、重庆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引咎辞职”政令。据2001年3月27日颁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通知》指出:“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这一份刚刚出台的文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因其是全国第一个提出“安全生产引咎辞职责任制”的省、市级政府政令,也反映了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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