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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是为了处罚吗?

2013-1-18 09: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9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三步式”处罚就是在行政处罚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人性化执法机制。
  HSE资讯: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三步式”处罚就是在行政处罚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人性化执法机制。

  ■何为“三步式”?

  所谓“三步式”执法,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教育规范。执法单位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对经初步判断应当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教育规范通知书》进行教育劝导。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

  第二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将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3天~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限期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第三步:实施处罚。执法单位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适用哪些违法行为?

  青岛市环保局对“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以下违法行为的,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逾期不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的;二是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判定违法行为轻微,且给予警告处罚的;三是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但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当事人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情节恶劣,被公开通报、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阻碍环境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要给予从重处罚的。

  ■怎么保证运用得当?

  “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措施,符合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优化的客观需要,对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各环境执法单位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有关规定。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青岛市环保局要求各环境执法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根据上一季度办理的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处罚案件情况填写《三步式行政处罚案件季度统计表》上报至市局。(HSE中国)

  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案件,将照《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纳入行政处罚网络运行平台,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此项工作已纳入青岛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并将纳入青岛市环保局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各执法单位也将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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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执法, 处罚,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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