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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条款缺乏实操 形同虚设

2013-1-10 10:4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51 | 评论: 1 | 来自: 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摘要:缺可操作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其中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规定被视为“工伤保险”的三项突破之一。但这一规定,因缺乏具体操作流程而形同虚设。一个打工者的痛苦经历就是佐证。

  细则缺位

  2011年10月,袁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得到的答复是“无具体规定”。

  袁华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称案情复杂,需要向上级请示,直到2012年6月,一审开庭。

  2012年7月30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乌鲁木齐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袁华112329.64元,并在60日内支付。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

  10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必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者恶意拖欠支付,或者缺乏支付能力,加上工伤索赔程序复杂,导致了许多像袁华这样得不到及时治疗的工伤劳动者。

  在此背景下,该规定显然是一个制度突破,给工伤保险提供了保障。但业内专家却指出:“先行支付制度还只停留在简短的两句法律条文中,亟待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和完善。”

  比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何证明?“未足额缴纳”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范畴?是否还有其他因素需被吸纳进来?

  细则的缺位,给地方社保部门提供了托词。

  在接受义联调查的246个城市中,明确表示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城市仅有28个,占11.4%;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城市则多达190个,比例高达77.2%。此外,还有23个城市“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认为当事人可以携带材料面谈或者找领导申请试试看,占9.3%;有5个城市甚至“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请,占2%。(EHS中国)

  虽然,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但内容却比较概括,并没有具体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调查数据显示,206个城市中,只有9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超过40%的城市认为,因为“没有实施细则”,所以不可以申请或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义联在这份报道中指出:“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是各地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对此,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加强配套实施细则建设,是目前推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得以落实的首要任务。

  基金缺口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此项规定在实践中也遇到困境。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低影响了地方工伤保险基金会的积极性。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农民工总量为2.53亿人,有1.8亿多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比例超过了70%。在义联的调查中,有69个城市顾虑“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会出现缺口”。

  另一方面,很多未参保企业本身并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财产,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面临追缴的难度和风险。

  在袁华一案中,被告已经没有财产,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无法偿还。据本报记者了解,在类似案件中,还存在原工作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因此,地方社保部门在面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时,并不积极,甚至有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根据《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地区差异。如果在基金结余不多的地区,发生未参保职工群死群伤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

  然而,少数地区的基金亏损,不能成为拒绝先行支付的理由。

  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素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面对先行支付的需求时,虽然现在有市级统筹乃至省级的社保基金,但是基金结余越少的地方可能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人数越多,这种基金结余的剪刀差在目前的统筹层次上无法解决。因此,有必要从更高层次上统筹社保基金。

  此外,毛素梅建议,政府应该公开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信息,以此来增加社会信任。

  义联的调查报告也提出,先行支付制度可能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和压力、社保经办机构能力不足、人社部门缺乏落实制度的动力与压力,也是导致制度难落实的原因。所以,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EHS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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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 先行支付, 赔偿,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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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浦亮元 2013-1-11 01:45
个人觉得工行店很大,服务非常一般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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