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审之后,最终拿回31万补偿 2010年5 月, 熊高林经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7 级伤残。对该结果不服,他又先后向汕尾市、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均维持原结论,此时已到了2010 年12 月。 “之所以相隔这么久,是因为我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工作人员咨询时, 被告知若进入鉴定程序, 就不能再要求厂方提供洗肺等治疗费用。”熊高林在多次上访、投诉无果后,选择继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011 年3 月, 熊高林代理律师罗延飞向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各项工伤赔偿外, 罗延飞特别要求厂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民事赔偿。36 天后, 仲裁结果只支持了各项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6972 元), 未受理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HSE资讯) 熊高林不服提起诉讼,同年5 月9 日海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185 天后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了各项工伤赔偿117345.5 元、后续治疗费112770 元,未支持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2011 年11 月19 日, 熊高林提起上诉。220 天后即2012年6 月26 日,二审判决除维持一审原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后续治疗费等230115.5 元外,另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976 元。 为了获得赔偿, 熊高林差不多走完职业病求偿的全部法律程序。对每一个日子,他不用翻任何笔记,就可一一地道来。 “在我们那批工友里边,能够完全走下(法律程序)来的,也就我一个。” 但二审判决生效后, 石头王公司却一直没履行判决义务。熊高林于7 月19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按照法律要求石头王公司支付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3 个月后的10 月23日,法院执行回款312893.5 元。 4 维权困境,民事权益求偿无法可依 但目前, 熊高林的故事并没有结束。“10 月强制执行回大部分款项后, 剩余款及逾期利息约9000 元至今未能执行。”后来,熊高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目前还在等待结果。熊高林对二审判决当中一些赔偿计算方法觉得有失公允, 如后续治疗费按照十年计算而没按照律师提出的十五年计算。 “尘肺病人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年限, 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罗延飞指出,类似的法律空白不少。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人在享有工伤待遇之外,还可主张其他民事权益。这是因为,职业病工伤常常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防治义务,主观过错导致工人发生人身损害。 但是, 人身损害赔偿最为详细、全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则又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这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人民事权益求偿成了空洞的口号,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罗延飞说,熊高林一案的法官绕开了上述司法解释,但在很多其他尘肺病求偿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及人民法院常常以上述司法解释驳回原告的其他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 “中国尘肺病正在以每年一至二万人的数量剧增, 且病死率高达22.04%,即每5 个尘肺病人就有1 个死亡, 但他们普遍面临维权难的问题。”王克勤说。就在熊高林维权的4 年多时间里, 他曾经的工友陆续有人因尘肺病去世了。(HSE资讯) “熊高林坚持走完法律程序, 最重要的收获就是在工伤赔偿之外, 法院还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民事权益赔偿。” 罗延飞和熊高林希望通过再审, 成为一个指导性判例,“我们不能将职业病人的权利诉求全部寄望于某一个有责任感的新闻媒体关注或某一个睿智领导的良心发现, 用制度维权才能让更多的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相关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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