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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013-1-8 10: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38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摘要: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要求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 ...
  EHS资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要求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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