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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要求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013-1-3 14: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08 | 评论: 0 | 来自: 广东省安监局
摘要:广东省安监局网站消息,12月26日,广东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违法违规未按要求对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拒不整改的,要 ...
  EHS资讯:广东省安监局网站消息,12月26日,广东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违法违规未按要求对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联合广东省总工会四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积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治疗,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广东省某市某货柜有限公司在停产转型而组织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111名员工检出疑似职业病,因人数众多而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该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长期未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最终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发布通知为深刻吸取事件教训,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是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是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是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切实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二是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EHS中国)

  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跟踪到底,落实整改责任到人;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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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东, 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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