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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第三方运行

2013-1-2 09:1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5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江苏省环保厅近日推出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范围、年度考核办法等。如何进一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
  EHS资讯:江苏省环保厅近日推出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范围、年度考核办法等。

  如何抓好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监管?

  近年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步入“快车道”。据江苏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振亚介绍,截至目前,江苏省已对3000多家重点企业排污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并进行实时监控。这些自动监控数据主要应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减排总量和排污量的核定。

  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如何进一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

  《办法》提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实施社会化运行;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行。在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管理中,省、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公开招标工作。全省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余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办法》强调,排污企业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普遍应用,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这些自动监控设施必须要由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才能够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江苏省环保厅监测信息处处长朱德明介绍说,从全省各地的情况来看,凡是推行第三方运行的监控设施,都能实现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性也较为可靠。而没有推行第三方运行的监控设施,缺少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校正,一些自动监控设施成了“摆设”。

  第三方单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明文规定,在江苏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自动连续监测类运行资质,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年度管理考核。同时,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自动连续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并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同时,《办法》还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运行年限、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实验室配备等做了详细规定。

  运行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

  为确保社会化运行单位“守土有责”,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办法》中明确了社会化运行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社会化运行单位应积极履行各项维护职责,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办法》还要求,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等制度;社会化运行单位还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开展维护工作前,应与排污单位、仪器供应商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的交接,并将交接时的设备安装情况、运行状况、数据传输情况、重要参数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

  《办法》规定,如发现监测数据存在连续超标或日均值超标等情况,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及时到现场察看。如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应主动告知排污单位相关人员,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

  社会化运行单位应按要求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送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同时,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配合排污单位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也有义务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怎样监督考核社会化运行单位?

  《办法》提出,江苏省环保厅每年对在江苏省境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的单位组织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

  排名前3位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省内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招标中可予以加分奖励。未通过年度管理考核的省内社会化运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未通过年度管理考核的外省社会化运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在省内开展社会化运行行为并建议其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EHS中国)

  《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一旦发现社会化运行单位存在偷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属于省内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将由省环保厅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外省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将建议其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收回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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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污染源, 自动监控,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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