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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消防器材是违法行为

2012-12-25 15:0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84 | 评论: 0 | 来自: 风险世界网
摘要:这主要从国家机关公布的两个法规来看:第一,消防器材是专用器材,不能用在其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 ...
  HSE资讯:这主要从国家机关公布的两个法规来看:

  第一,消防器材是专用器材,不能用在其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备,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抓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要受到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罚。”有少数同学无视这些规定,损坏、挪用消防器具,损毁设施,受到了学校行政纪律处分,有的甚至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罚款或警告处罚。如某高校六名学生酒后兴奋,用干粉灭火器互相喷射戏闹;两名学生在教学楼里谈恋爱至深夜,因楼门上锁出不来,用消防水带从二楼阳台上荡下来。受到学校公安保卫和行政部门的严厉处罚。(HSE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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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挪用, 消防器材, 违法行为,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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