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山东省省长姜大明近日签署省政府第254号令,正式发布《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核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准备、应急措施等内容。据了解,这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省政府规章,标志着山东核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加剧及化石能源的趋于枯竭,核能在世界能源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告诉记者,发展核电能够促进全省能源多元化,加快转方式、调结构。 记者了解到,今后5~15年,山东将有海阳冷家庄、乳山红石顶和荣成石岛湾3个核电站相继竣工投产。随着山东省核电站加快建设,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山东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提高组织协调、应急反应、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核电事业可持续发展。 2008年,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在省国防科工办设立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公安、财政、安监、环保等13个部门和烟台市政府、威海市政府。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情况。 在遵守上位法和借鉴外省立法基础上,山东省总结多年来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经验,立足全省实际,充分考虑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出台了《办法》。 应急准备常抓不懈 “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省、核电厂3级管理体制,这在我国核电建设初期是可行的。随着我国核电建设进程加快,核事故应急3级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山东实行省、市、县(市)、核电厂4级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电厂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核电厂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核事故应急管理职责。核电厂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邻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核应急预案,建立属地管理的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驻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办法》规定,核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应急计划区范围、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等。核电厂应当在首次装填核燃料前组织场内核事故应急演习;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场外、场内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强化应急防护对策 《办法》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措施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4级。 核电厂发生核事故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的,厂方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核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省核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场内核应急预案,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的,厂方应当立即向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辐射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全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命令,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照射。 《办法》规定,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拒不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拖延应急响应行动或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等12种行为,将被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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