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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致20死货车追尾油罐车爆燃事故 两司机获刑

2012-12-20 08:4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27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广深沿江高速今年6月发生货车追尾油罐车引发爆燃事故,致20人死亡16人重伤,广州黄埔法院19日对该案2名肇事司机进行宣判,被告人周某海和刘某东分别领刑3年6个月和3年。
  EHS资讯:广深沿江高速今年6月发生货车追尾油罐车引发爆燃事故,致20人死亡16人重伤,广州黄埔法院19日对该案2名肇事司机进行宣判,被告人周某海和刘某东分别领刑3年6个月和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刘某东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行驶时,遇周某海驾驶一搭载溶剂油(化学名:芳烃抽余油,属危险化学品第3类易燃液体,合计重54.22吨,超载95%)的油罐车违规停在应急车道分界线附近,由于尾随在后的刘某东驾车时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忽视行车安全,且遇险情时未采取避险措施,致使其车车头与油罐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溶剂油泄漏、两车损坏、刘某东受伤及路面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近15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海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报警,并留在现场处理。随后,消防人员对泄漏溶剂油的车辆实施救护措施以防爆炸,刘某东则被送往医院医治。泄漏的溶剂油沿排水管进入高架桥下的地面,遇火源后又导致高架桥下某塑料公司至储运公司一带设施起火,火势再蔓延至上述车辆碰撞事故现场,结果造成20人死亡、16人重伤、6人轻伤、1人八级伤残。刘某东和周某海至案件审理时尚未作出任何赔偿,也表示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为,因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2名涉案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如事故高架桥下长期存在非法搭建物等,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但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两被告人又是始作俑者,法院遂判处周某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领刑3年6个月,刘某东犯交通肇事罪,领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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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州, 货车, 追尾, 油罐车, 爆燃,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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