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 “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河西采区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 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其中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6%,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出资27%,贵州粤黔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7%,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出资10%。响水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其中河西采区设计能力100万吨/年,播土采区设计能力300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河西采区1135工作面运输巷掘进未按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掘进作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未按照防突设计施工,停止了底板抽放岩巷超前掘进、预抽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的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二是遇到地质构造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三是事故发生后,在113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和回风巷瓦斯传感器先后达4%的监测峰值时,调度员和通风管理人员出现将其判断为监控系统故障的失误,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贻误了宝贵救援时机;四是该矿培训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差,职工缺乏自救意识;五是该矿有多家投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继续做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地质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要立即停产整顿,禁止掘进和回采作业;对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且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一旦发现险情和发生事故,要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 三、切实加强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当前,大量停工停产煤矿陆续复工复产,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十分重要、十分迫切。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5号)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建设。要严把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复工复产。煤矿申请复产复工时,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恢复生产、建设时,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煤矿各个系统正常运转。要严防煤矿以复工维修名义,违法组织生产。 四、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30号)要求,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结案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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