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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2012-11-27 12:0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46 | 评论: 0 | 来自: 首都之窗
摘要:从5月7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正式由过去规定的90天延长为98天。国务院办公厅5月7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给予98天产假,最高将罚款5000元。
  法律责任

  不让休98天产假最高罚五千

  从5月7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正式由过去规定的90天延长为98天。国务院办公厅5月7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给予98天产假,最高将罚款5000元。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违反这些规定,除了将责令限期改正外,也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最高罚款5000元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 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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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女职工, 法律责任,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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