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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加强对职业卫生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

2012-11-23 08:4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560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记者昨天从国家安监总局了解到,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明确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 ...
  HSE资讯:记者昨天从国家安监总局了解到,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该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禁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甲级机构跨省(区、市)服务,是指甲级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备案、审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实行告知方式进行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省(区、市)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并向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告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再要求甲级机构进行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甲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包括保证金、抵押金等);以资质、资格备案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拒绝、阻挠或拖延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申请备案甲级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技术评审的内容重复进行评审或考核;实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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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监总局, 职业卫生, 甲级机构,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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