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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工形式出现工伤该如何维权

2012-11-13 10: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12 | 评论: 0 | 来自: 法律快车
摘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法律关系主体。但在现阶段,劳动用工形式较为复杂,存在一些特殊的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等。如果遇到类似用工情形,一旦发生工 ...
  三、实习期间遇工伤 实习生医疗难报销

  小刘是某高职院校的学生,因为学的是酒店管理专业,因此,2009年暑假,他和同班的一些同学被学校安排在某酒店顶岗实习。

  实习时间不长,有一天,在客人用餐结束离开包房后,小刘像往常一样进行清理。可是,由于客人用餐时不小心将菜汤洒在地上,小刘在收拾餐桌时,不慎踩到菜汤滑到,造成左手手指骨折。

  尽管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小刘的手指痊愈了,没有留下后遗症,但是,治疗期间他总共花费了近4000元医疗费。

  小刘拿着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找到酒店要求报销医药费,却遭到拒绝。该酒店负责人称,小刘并不是酒店的正式职工,和酒店没有任何关系,其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并不是酒店造成的,因此,小刘受伤不能算作工伤,酒店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有知情人士表示,为减少用工成本,企业有时会雇佣一部分实习生,这些实习生在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投入工作,但是由于他们的实习身份,大多数企业不会为实习生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费等,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这也就导致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专家说法

  可到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军表示,唯一涉及到大学生实习的规定是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因此,即便实习单位支付大学生一定的报酬,这些钱也仅属于实习补贴、津贴或说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

  张爱军告诉记者,在校生到企业短期实习,由于他们的学生身份,双方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实习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协商不成时,只能到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张爱军认为,为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应该用合同文本的形式严格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的责任与权利。不但要明确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实习岗位、实习报酬等,还要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此外,还需单独且详细约定一旦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类型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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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特殊用工, 工伤, 维权,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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