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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员工患职业病单位竟想解除合同 是否合法?

2012-11-8 10: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06 | 评论: 0 | 来自: 辽宁法制报
摘要:辽阳黄先生问:我是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编外工,患有职业病多年。今年9月份,公司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HS资讯:辽阳黄先生问:我是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编外工,患有职业病多年。今年9月份,公司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你如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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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编外员工, 职业病, 解除合同,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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