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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办法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最高可罚500万

2012-11-7 10:3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01 | 评论: 0 | 来自: 风险管理世界网
摘要:谎报或瞒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最高可罚款500万元。《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从11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为了配合《办法》实施,十堰市已举行了专题培训班。
  HSE资讯:谎报或瞒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最高可罚款500万元。《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为了配合《办法》实施,十堰市已举行了专题培训班。

  《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HSE中国)

  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由安监部门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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