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表明,“十一五”污染减排绩效良好。纳入计算的污染减排成本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排水投资、燃气投资、集中供热投资,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中的废水治理投资、废气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废水工业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城市污水处理运行费用、废气工业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污染减排效益采用环境退化成本来计算,其中水环境退化成本包括水污染对农村居民健康造成的损失、水污染造成的工业用水额外治理成本、水污染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水污染造成的城市生活用水额外治理和防护成本,大气环境退化成本包括大气污染造成的城市居民健康损失、农业减产损失、材料损失、造成的额外清洁费用。分析结果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化学需氧量污染减排费用效益比为1∶6.14,二氧化硫污染减排费用效益比为1∶6.92。 环境保护系统能力水平大幅度提高,环保工作领域和纵深不断扩大。组建环境保护部后,环境保护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能力明显增强、地位明显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但地方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看,“十一五”期间,以污染物减排两项约束性指标为抓手,兼顾环境质量改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脱硫电价、污水和垃圾收费等经济手段,大力推动污水处理厂工程和电厂脱硫设施工程建设,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提前实现了本应在工业化中后期之后才能实现的排放量下降,全面完成了解决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问题的微观层面预定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了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的中观层面阶段性目标任务,也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长期性、全局性目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十一五”污染减排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需解决过于倚重工程设施的末端治理模式造成的减排路径单一、只注重单一污染物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控制技术造成的成本上升和效果降低等问题。工程质量、投资绩效和运营效率迫切需要提高。脱硫石膏与污水污泥处理等需要系统应对。结构调整为主的前端减排和技术进步为主的中端减排机制和手段不足。需要进一步分析能源目标与环境目标的协同关系以及治污减排的成本效益。污染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关联有待加强。创新所必需的基于市场的激励政策未完全到位,部分产业的贸易等政策导向与污染减排政策相冲突,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另外,区域性环境污染协同控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研究如何协同控制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如PM2.5等。 八、仍需研究建立系统性与协调性兼具的中长期路线图和政策机制 我国很多环境问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难以跨越的,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污染减排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方面,需要与其他多种措施共同配合,需要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的共同作用。污染减排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在“十二五”乃至“十三五”仍然需要作为主线坚持、完善、加强,并需要国家战略层面上做出统筹长远的安排。 在“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基础上,继续持续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应对日益突出区域性污染、复合型污染。需要探索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的倒逼作用,并建立制度政策机制将其传导到污染物产生量控制和资源能源消费量控制,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减排的被动局面,需改变大量生产、消费、废弃的发展模式。要在工程减排潜力收窄下突破结构调整瓶颈并实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均衡、协调。需要按照经济、成本、费效等原则合理确定各项措施的优先序,进一步完善市场手段和分区分类政策、强化协同减排和环境实效。需要考虑目标责任制、价格等手段的适应性并寻找有效的机动车、农业源、钢铁等行业总量控制路径。需完善考核指标,促进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促使各级政府更加关注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政府职能从经济性管制向社会性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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