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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环保规定 71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要问责

2012-10-25 10:2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4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于当日公布实施。如果存在损害生态环境的相应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 ...


  EHS资讯:如果存在损害生态环境的相应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解聘或辞退等形式的责任追究。

  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于当日公布实施。

  据介绍,《暂行规定》是河北省针对生态环境建设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规定,明确规定对71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原则和要求,并详细确定了问责事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

  同时,《暂行规定》把现有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问责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

  《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改善发展环境中围绕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硬件环境等重点内容,对应地列举了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当问责的90种具体情形。

  决策错误将被问责

  “改善生态环境涉及加快结构调整、深化综合整治、搞好流域治理、建设绿色生态系统、强化风险防范等重点内容,‘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6项重点工程。”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应地将71种具体情形纳入问责范围,作为问责事项予以追究。

  具体问责事项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未按要求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指使、授意或者放任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等。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组织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擅自为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者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规划、用地、供电、供水、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排污单位、个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允许或放任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淘汰运营“黄标车”工作任务的;擅自审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矿产开采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制度的;违反国家和省绿色信贷政策,擅自为环境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资源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不配合司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超标排污的;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项目或者扩大产能的等。

  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

  《暂行规定》在问责对象上,严格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合理界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职责的不同以及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确保做到权责一致。

  《暂行规定》明确地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这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使两个《暂行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客观公正。

  在问责方式上,《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能晋升技术职务、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问责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注意与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相衔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作人员和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暂行规定》还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或者信息不公开,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追究应急管理行政责任。

  落实中狠抓反面典型

  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学习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强化案件查处,狠抓反面典型。

  河北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对损害环境行为问责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损害生态环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敢于问责、善于问责、真正问责,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哪名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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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河北, 环保规定, 损害, 生态环境, 问责,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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