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意见占了大多数,项目仍能完成审批手续 公众意见为何说了不算? 广东省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召开了一场特殊的"质询"会。魁奇路某小区90多名业主代表挤满了会议室,就魁奇路东延线高架方案向交通部门以及方案设计单位发出连珠炮式的追问:偌大一个项目,为何只有一个方案?能否不建高架? 由于担心此前公示的魁奇路东延线二期高架方案会给小区带来噪声、尾气及灰尘污染,业主代表要求取消这一方案。同时,他们也对这一项目环评公示中的公众参与提出强烈不满,"我们多次向各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结果没有任何改变,也没有看到多种方案。" 魁奇路某小区90多名业主代表的遭遇在很多地方并不鲜见,近年来,公众对一些项目可能对自身生活环境产生的影响十分关切。因为一些项目环评公示的内容存在不规范、不清楚、公示期限不够等问题,未能让公众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参与项目评价,因此,公众对项目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表达出诸多不满,在有些地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差距是什么呢?在研究环评制度十多年后,王亚男发现,差距在最终意见采纳的公告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公示环评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意见要提供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但没有规定公众反对率与环评结论的关系。 "我们最终做的决策没有很详细地告诉公众,或者说公众的意见如何被考虑了?被采纳了多少?公众都不知道,于是引发私下猜忌,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制度设计的欠缺。"王亚男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提到,环保部门应该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其中第八款规定,必须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之前只是对审批结果进行了一个公示,这个项目批了还是没批,如果批了,批它的规模是多少,批它的措施是如何的,地方政府应该对它进行怎样的环境监管,这些内容都没有要求去公示,在公众参与的最后一个环节,公众的意愿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回应。 环境保护部近期提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自9月1日起,建设单位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须在其政府网站上同时公开这一简本的内容。"在这个环节补齐了之后,环评当中关于老百姓提的那些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多少被采纳了,都能得到很好的补充。"王亚男说。 外方环境治理专家菲利普·贝士荣认为,要让公众满意,信任是前提条件。建立互信很难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和企业需要不断向公众作解释,通过实践,让公众见证政府和企业的努力,包括引入创新技术,处理污染物,以及废物的回收利用等。 项目组建议: 尽快制定出台公众参与实施导则,供相关方参考,既便于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操作公众参与各流程,也便于公众参与和认可决策结果。 表面看是环境诉求,背后则有多种利益博弈 距离公众满意还有多远? “公众对当前环评中的公众参与产生不满情绪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制度之间缺少配合。”在王亚男看来,很多矛盾从表面上看起来是环境问题,但是深究背后的原因不仅仅是环境问题,而是借着环境来表达其他的诉求。 由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不需要进行公众参与工作,使得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集中发泄口。 近年来,多起涉及环保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很多是公众以环境问题为借口,发泄对征地拆迁、各类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的不满,而真正跟他环境利益相关的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仅靠完善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远远不够的。 王亚男以水桶定律举例,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水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而不是最长的那块木板。她认为,现在,最长的那块板就是环评,这块长板补齐也有它的引领和示范意义,但是可能对增加这个桶的容量没有切实的帮助。要补齐这个木桶当中最短的那块板,才是解决整个问题的核心。 目前,环评当中的公众参与恰恰是各项管理制度当中最长的那块板,它已经是中国各项行政管理当中,在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做得最多的制度。 是不是已经足够好了?肯定没有。相比其他制度而言,是做得最多的,最贴近老百姓的。那么改进它,当然对自身的完善是有好处的,但是这只桶仍然装不了多少水,最需要做的是,其他制度当中公众参与的改善。 “我并不反对当前环境保护部所出台的各项关于公众参与改进或者说严格要求的一些文件或者做法,但是它对根本解决问题,不能说完全没有帮助,却并非决定性的。”王亚男说。 项目组建议: 在土地、水利、建设等多领域均应设置公众参与环节,对于征地、补偿等社会矛盾多的热点问题,在审批过程中也进行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项目介绍 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是中国和欧盟共同资助的技术援助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PRCEE)负责实施,项目将持续5年,于2015年12月结束。 中欧环境治理项目(EGP)的重点是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规划和决策、环境司法以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四个领域。旨在通过借鉴欧盟环境治理政策及经验,结合项目实施中的伙伴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强化公众参与,增强企业责任心,以减少因损害环境及环境管理不善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是中欧环境合作的一个关键领域,中欧环境治理公众参与项目则是中欧环境治理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这一项目将纳入欧盟成员国在公众参与和企业参与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如何进行调整,以适应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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