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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其范围及使用者主体责任

2012-10-9 14:4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64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网
摘要: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草案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适用于该条例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8类。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特种设备范围

  北京8月27日讯 今天(27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草案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适用于该条例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8类。该条例排除了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适用。生产生活中还有大量用于高层建筑的设备、防爆电器、工业和医疗领域使用的核射线装置等特种设备,既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造成监管空白。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特种设备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进行调整。

  为此,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明确特种设备制售使用者安全主体责任

  草案对如何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草案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二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是规定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四是规定企业可以将法定义务委托给专业机构实施,国家对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草案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除规定具体处罚数额外,还规定了加罚标准以及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重了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针对一些在公众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的问题,草案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三是规定了赔偿责任。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四是规定了刑事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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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特种设备, 安全法, 草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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