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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确诊为职业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加50%

2012-9-17 09: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50 | 评论: 0 | 来自: 青岛日报
摘要: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政策,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政策,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的政策,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悉,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此外,按照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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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青岛, 职业病, 工伤, 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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