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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2012-8-28 11: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65 | 评论: 0 | 来自: 职业病网
摘要: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搞勤工俭学,期间不慎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大二学生颜某勤工俭学时受伤,要求公司为其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在审理中,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 ...
  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搞勤工俭学,期间不慎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大二学生颜某勤工俭学时受伤,要求公司为其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在审理中,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颜某在勤工俭学期间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二是如果勤工俭学中受到意外伤害,有哪些法律依据,由谁来承担责任?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就以上在学生实习或勤工俭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做了解答。

  事件 大二学生勤工俭学时受伤

  今年20岁的颜某系四川某大学大二学生。去年5月,颜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到成都某餐饮公司勤工俭学,同年9月,其他同学先后回到了学校上课,颜某继续留在公司勤工俭学,同年10月21日,他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事发后,颜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今年2月,他向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因其是学生,该局认为公司与颜某不属劳动关系,驳回了其申请。今年4月,颜某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久,该仲裁委裁定公司与颜某形成劳动关系。

  拿到判决书后,前不久成都某餐饮公司立即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判决确认公司与颜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 勤工俭学受伤不属于工伤

  庭审中,颜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颜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对此,成都某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这个说法,大学生勤工俭学,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类似于实习的锻炼,不是一种就业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不存,其受伤行为就不能认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他说。

  针对颜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认为,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可见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并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打工期间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杜伟说。

  解决方案 可依据民事法律要求赔偿

  杜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颜某与其餐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尽管劳务关系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却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故在本案之中,颜某可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及时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赔偿。”杜伟说,“目前因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有关部门根本无法处理,很多大学生也只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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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大学生, 勤工俭学, 受伤, 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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