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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工伤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民意

2012-8-24 09: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29 | 评论: 0 | 来自: 职业病网
摘要:《安徽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8日前将公开征求民意,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与修订前相比,多处内容作出改动,工伤险适用范围扩大,工伤认定时间也将缩短,最重要的是,本次我省拟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8日前将公开征求民意,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与修订前相比,多处内容作出改动,工伤险适用范围扩大,工伤认定时间也将缩短,最重要的是,本次我省拟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保护参保职工

  将减少职业病危害写入立法中

  工作环境不好,得防职业病了!本次立法中,我省特地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另外,我省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或将扩大,今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不仅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还将包括“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要求,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认定有变

  单位拒不举证可调查取证认定

  立法缩短了工伤认定的时间,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报告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多项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者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等。

  此外,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咋使用有新规

  建立储备金应对重大事故工伤

  我省将建立省、设区的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这意味着,发生重大事故后,工伤职工将不会担忧缺钱,耽误了抢救治疗。

  待遇将大幅提

  医疗补助金和待遇水平将调高

  与修订前比,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而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关待遇水平,故立法中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按新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24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40个月,六级伤残34个月。

  生活护理不愁

  护理费按工资水平调还可请护工

  本次立法,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政府社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的规定将保持不变,但生活护理费改由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由此,生活护理费可以及时随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使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能以适当待遇水平雇佣人员进行护理,且避免同级别的当年鉴定需要护理的人员与往年鉴定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

  另外,立法还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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