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通知具体要求有: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及时做好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工作;严格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等。具体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事故查处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规范有序开展事故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查处在强化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责任,省级安委会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汇报,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事故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及时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要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全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沟通机制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有关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重点汇报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建议等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以省级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批复结案。 四、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时效性是有效发挥事故查处警示作用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增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时效观念,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各个阶段工作,确保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要求,积极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查处结案等情况,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重大事故调查结案情况和对外公布的内容及形式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后的舆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严格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培训指导和总结分析 各地区要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区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的总结分析,适时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和研讨,研究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事故结案情况,对重大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约谈指导,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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