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作为一个理由而将项目环评报告退回,这在以往的环评审批中并不多见。8月8日,环保部就公开了这样一个案例——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紫光)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评报告书被退回。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被打折扣。而且,环评审批部门也很少因此将项目环评退回。 环保部称,新疆紫光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经其评估与审查,认为新疆紫光项目环评项目建设与库车化工园区产业定位的相符性需进一步补充论证;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 环保部表示,新疆紫光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全面,未开展项目厂址区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故水池规模计算依据不充分。 因这三方面问题,环保部决定退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部要求,新疆紫光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按规定程序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审批。同时告知新疆紫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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