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办法明确,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已同步至 EHS最新资讯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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