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为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煤矿职工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专项监察。时间由各省局自行安排,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 监察内容: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建立粉尘危害防治制度;是否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是否选择和布置粉尘监测采样点;是否开展粉尘日常监测;是否建立防尘洒水系统;在爆破过程中,是否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干式钻孔时,是否采取捕尘、降尘措施;综采工作面是否采取防尘措施;掘进机掘进作业时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是否安装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及运输过程中,是否采取防尘措施;是否采取煤层注水。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组织。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有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开展工作。 通知要求,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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