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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死亡不能算工伤?

2012-7-13 11:5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38 | 评论: 0 | 来自: 新快报
摘要:怀孕女工上班时感到不妥,请假回家9小时后被发现输卵管破裂在送医前死亡。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符合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认定为工伤;但其服务的公司则认为其输卵管疾病并非突发且其未经抢救已死亡 ...
  怀孕女工上班时感到不妥,请假回家9小时后被发现输卵管破裂在送医前死亡。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符合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认定为工伤;但其服务的公司则认为其输卵管疾病并非突发且其未经抢救已死亡,不符合工伤相关条件,随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最终,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可了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据了解,郭仪(化名)是某劳动服务公司派驻到某电机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7月23日11时左右,郭仪在上班时感觉肚子痛不舒服,遂到公司的开水房坐下来休息。其间,公司曾建议其到医院检查治疗,但其认为肚子痛是妊娠反应所致,没有必要上医院,公司便派车送其回家休息。当天21时左右,郭仪的丈夫回到家中,发现其已不省人事,便立即送其到附近的门诊并拨打120求救,但待120到来后经检查郭仪已经死亡。

  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郭仪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而劳动服务公司认为,郭仪当日上午请假回家,晚上病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

  而被告社会保障部门则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认为,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郭仪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发病在先,请假在后,符合以上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

  案件焦点

  焦点一:非工作时间死亡不算工伤

  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结论反映,郭仪的死亡时间是21时许,死亡原因是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就此,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该鉴定结论可以证明,郭仪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则认为,该鉴定书只能证明郭仪的死亡时间和原因,不能证明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焦点二:不及时就医致死不算工伤

  劳动服务公司还指出,根据医院病历显示,郭仪知道自己早已怀孕,所以出事当天她感觉肚子痛的时候,就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但直到21时许她丈夫发现她不省人事,她都未去医院就医。如果她当时能够就医及时,就不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当日120救护车到达时,郭仪已死亡,并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社会保障部门则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郭仪早已怀孕,但并不能证明其知道自己患有输卵管妊娠破裂这一突发疾病,并不能说明怀孕直接导致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依据,而该劳动服务公司认为郭仪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提交的依据及确认的事情经过是自相矛盾,遂维持了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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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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