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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2-7-3 11:2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50 | 评论: 0 | 来自: 安组委办函
摘要:为正确评价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的情况,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新形式和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有关 ...
  为正确评价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的情况,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新形式和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有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安全月”活动组织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充足。专门成立“安全月”活动组委会(或指导委员会),设有专门办公室,配有熟悉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专职人员,活动经费有保障。

  2.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月”活动,亲自挂帅并积极参与活动。

  3.活动方案具体,部署周密。能够根据全国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活动方案,便于实施。

  4.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能充分调动多种资源,组织有序,配合密切,合理布置环境,共同营造浓厚的“安全月”氛围。

  5.认真指导检查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考核、有奖惩。

  6.及时报送“安全月”活动信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月”活动信息的跟踪调度,及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动态。

  7.认真进行总结,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认真对当年“安全月”活动进行总结,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客观分析问题不足,切实提出改进建议,总结材料简明扼要、真实准确。

  (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安全月”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紧扣主题开展活动。内容充实,形式新颖,深入基层;围绕深化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知识普及和安全文化建设,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2.落实全国组委会的活动部署,扎实开展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参与在全国统一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宣传咨询日、安全文化周和应急预案演练周等系列活动。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宣教的新方法,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活动取得实效。

  5.广泛动员所属地区、部门、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安全月”活动,社会各界参与活动的人数和关注度逐年提高。

  6.“安全月”活动和日常安全宣教活动相结合,做到以月促年,安全宣教活动全年不间断。

  7.本地区、本单位“安全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安全月”考核工作在全国组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委会成员单位、安全文化专家、有关中央新闻单位等参加。同时邀请部分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代表参与和监督考核。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安全月”活动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测自评与考核评审组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体评议以审读相关活动汇报材料(文字、图片、视频等)为主,并参考相关统计数据。

  (一)提交相关材料。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要按照考核评分表内容要求,分别制作“安全月”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等汇报材料,要求篇幅在5000字以内(视频材料时长控制在60分钟以内),并对照评分表逐项进行自评自测。在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方面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对全国组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形成专门汇报材料,作为活动方案或活动总结的附件报送,要求篇幅在2000字以内(视频材料时长控制在30分钟以内)。上述材料实物版和电子版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二)成立考核评审组。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邀请组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文化专家等组成评审组进行集中评议考核。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评审组每年将轮换邀请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代表各2-3名参与考核及监督(考核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时需要回避)。

  (三)综合考核评审。考核按照评价指标赋分比例综合加权评分,主要单项评价指标满分各100分,赋分权重标准如下:

  1.组织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赋分权重50%(国务院有关部门此项指标的赋分权重为70%)。对于当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承办“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全国组委会联合举办重大宣教活动、全国组委会领导亲临视察调研“安全月”活动;提交先进典型和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材料、合理化建议材料;提交视频材料等情况,予以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的额外加分。

  2.“安全月”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赋分权重30%。对于提交在社会引起积极反响的新闻稿件,予以最高不超过10分的额外加分。

  3.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考核此项指标,以满分计),赋分权重20%。主要包括统计各地区、各企业“安全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起数等情况,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根据加权最后得分情况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并按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定为“合格”等次。其中,省级安全监管机构优秀等次比例为20%;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优秀等次比例为30%;中央企业优秀等次比例为25%。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将被全国组委会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组织单位”荣誉称号。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安全月”活动考核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推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单位”候选单位(见当年分配指标),报全国“安全月”活动考核评审组审定。推荐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机构(不含省级安全监管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地市、区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等,要求推荐对象(中央企业分支机构以省级为单位、其他企业以法人为单位)“安全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被全国组委会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三)全国组委会将在每年下半年召开的“安全月”活动总结交流会上对“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组织单位”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四)全国组委会将年度考核结果及表彰情况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建议纳入地方、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获得“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单位”荣誉称号作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表彰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表彰的“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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