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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立规完毕 或影响企业上市

2012-6-26 09: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21 | 评论: 0 | 来自: 经济参考报
摘要:记者独家获悉,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已由广州市环保局起草完毕,从而为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由广东、浙江试点向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这一针对企业“环保守法”的信用评级将影 ...
  记者独家获悉,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已由广州市环保局起草完毕,从而为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由广东、浙江试点向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这一针对企业“环保守法”的信用评级将影响到上市融资、贷款利率、政府采购等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立规在即

  据了解,目前国内许多省、市已经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当前环保工作实际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6年1月,广东省制定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评价管理。2007年8月,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立了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2011年8月,沈阳市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将该市45家国控、284家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强制评价对象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广州市环保局资料显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是一项激励并约束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自律意识和环保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还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督促企业持续加强和改进环境管理。

  记者获悉,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广州市在实施广东省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兄弟城市的经验,起草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在环保部15个司局征求了30多条意见,下一步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记者获得的“办法”简介显示“办法”实行分级评价,提升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在省市职责分工上,“办法”确定由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鉴于部分省市已经开展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多属于回顾性评价,对企业当前或未来的环境行为没有约束力,“办法”规定在每年的12月之前,确定并公布拟纳入下一年度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旨在令企业产生心理预期来改善当前的环境行为,预防和减少环保失信行为。

  在评价级别划分方面,“办法”将评价结果分类简化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三类,借鉴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信号灯“绿、黄、红”三色,分别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便于公众迅速识别企业信息,从而促进社会监督。

  在评价标准体系方面,“办法”沿用了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评价标准,并以附件形式制定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共归纳出14项具体评价指标,将该制度与环境监测、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限期治理、环保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工作相衔接,量化了每个具体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标准体系中的权重。

  据广州市环保局介绍,从国内有关省、市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来看,评价程序主要包括“评价对象确定———信息收集处理———初步评价———信息反馈———复核研究———社会公示———最终评价———公布结果———跟踪管理”等阶段,有的还规定了信用等级调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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