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基层基础工作、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对《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重点工程的细化实化,有助于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投入的长效机制。为统筹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工程 (一)做好全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一是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统一组织编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执法交通工具和监管执法专业装备配备等三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东部地区建设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中西部地区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执法交通工具配备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对监管执法专业装备予以投资补助。二是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的三个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批复。三是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实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建设、交通工具和监管执法专业装备采购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实现竣工验收。四是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828号),统一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装备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二)继续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一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2年部门自身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41号)要求,规范做好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执法装备招标采购工作,并落实执法装备使用与管理的责任,确保发挥投资效益。二是承担2012年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优化建设改造方案,认真做好开工建设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切实消除执法业务用房安全隐患,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基础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前期工作 (一)做好中央负责的4项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一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工程,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部门自身建设计划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33号)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是对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工作条件、省级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条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等3项建设工程,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立足于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统筹建设的论证,认真落实综合建设条件,根据安监总规划〔2012〕33号文件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做好地方负责的4项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一是对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做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工作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市级、省级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执法交通工具和监管执法专业装备配备等三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资金筹措方式比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执行。二是对省级安全监管考试考核机构工作条件、省级安全监管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条件、省级安全监管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等3项建设工程,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建设的论证,积极完善落实综合建设条件,统一编制办公业务用房建设、交通工具和专业装备配备等三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资金筹措方式比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三)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一是在深化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后,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中央事权单位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下联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做好国家安全监管监察综合执法实训基地和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能力等2项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该2项重点工程,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区要围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配合工作:一是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研究提出建设工程有关建议,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是协助办理建设工程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工作手续。 三、全面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各地区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指标,推动将《规划》建设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二)建立建设工程决策及实施综合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规划》推进联系会议制度,制定完善一系列有利于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的土地和投资政策,认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制定改进《规划》推进方式的对策和措施。 (三)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的过程控制。各地区要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投资计划与质量目标相结合的质保体系,强化投资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加强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控制,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四)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相关标准,选择部分县级地区开展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单位成功经验,为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奠定基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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