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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

2012-6-11 10: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83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日前,山东省安委办下发《关于落实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的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在全省实行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
  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日前,山东省安委办下发《关于落实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的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在全省实行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

  《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制。对辖区内的所有地下矿山企业,要逐一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人(原则上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包矿不超过3个)。

  同时要求认真履行汛期包矿安全监督责任。一是加强对矿山企业汛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消除水害隐患,并与气象和水利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矿长带班和企业自查自纠制度。二是密切关注本地气象预报,一旦预报有大到暴雨,或矿井范围内连续降雨超过50毫米,必须监督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到企业检查时,要有记录、有签名,并存档备查,汛期结束后,省政府安委办公室将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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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 山东,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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