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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盘点 新国标背后的商机(5.21-5.25)

2012-5-25 17: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56 | 评论: 0 | 来自: EHS中国
摘要:有券商分析师指出,未来全国36个重点城市,水价年均涨幅将超过5%。2011年全国主要城市日供水能力达2.7亿吨,如果按目前北京0.4元/吨的水价测算,每吨水涨价5%(2分钱),意味着每天城市供水新增的水资源费收入可达540 ...
  焦点1:卫生部近日宣布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强制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监测指标将从目前的35项提高到106项。据了解,新标准与现行的1985年版本相比,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媒体报道:


  新标背后的商机

  中国证券报:在国标强制推行形成的倒逼机制下,一些应用新处理工艺的中高端净水器将全面替代旧有市场。在需求的拉动下,预计2011-2015年中国净水器产量仍将保持4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5年中国净水器产量有望达到2.6亿台。如果按目前市场上中高端净水器平均2000元/台的售价来测算,这一产业市场到2015年产值可达5200亿元。

  无论是上游自来水厂提标改造,还是下游中高端净水器全面进入寻常百姓家,其所需设备均需采用目前越来越居于主流的膜处理工艺。业内分析指出,这一系列市场启动将开拓膜材料的巨大需求空间。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肖珺对记者表示,水务行业受益于国家的环保鼓励政策,因此受到PE/VC界的看好。长期来看,水价的上涨趋势是改善水务行业利润水平的推动力,对VC/PE有一定吸引力。

  2011年底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水价上涨已成为大势所趋。有券商分析师指出,未来全国36个重点城市,水价年均涨幅将超过5%。2011年全国主要城市日供水能力达2.7亿吨,如果按目前北京0.4元/吨的水价测算,每吨水涨价5%(2分钱),意味着每天城市供水新增的水资源费收入可达540万元,全年新增的收入可达近20亿元。

  焦点2:去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将总量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堆放,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质遭到铬渣污染。日前,铬渣污染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转移运输铬渣的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不仅如此,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铬渣污染事件将陆良化工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元为环境生态恢复买单。相关新闻如下:



  麻辣点评

  中央电视台:这件公益诉讼之所以引起人民的关注,还有一点就是因为这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过程中,出现的第一起由民间的环保组织提出的这样一个公益诉讼。而我国《民诉法修正案》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大家关注这样一起诉讼的理由。

  今天我们看这样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益诉讼,我们之所以说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以前的一些这样的诉讼往往是以调解来结束的。我们希望这次能够法律做出一个判决。另外,我们也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成为一个新闻事件,而成为一个常态,毕竟我们的环境再也伤不起了。

  今天“首次环境公益诉讼”成为许多媒体报道这个案件的标题,有的舆论甚至认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将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意义有没有那么大还需要观察,至少从本案的立案过程来看,阻碍还有很多。

  面临的障碍,一是民间环保组织有没有那么多懂法律的人才,现在大多数的民间环保组织里头都没有专门的搞环保法的,比如像专门的律师。而现在提起诉讼的民间组织都是到各个律师事务所找志愿律师,所以如果他有专门的律师做这方面的工作就可以提起更多的诉讼。另外,他能不能筹集到足够的经费?因为一个诉讼的提起,比如像“自然之友”如果到曲靖、云南,如果跑几趟,来回的路费就需要很多。如果法院再收诉讼费,可能就要更多了,使得民间组织很难来承担。所以在这方面民间组织得要有筹资能力才行。

  然而,不管是半官方的民间组织,还是此次两个在云南提起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在我国尽管社会团体参与到诉讼,并最终取得胜诉的案例少之又少,但民间组织巨大的参与热情及推动力量却不容忽视。

  焦点3:19日上午,湖南省在建的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炎陵县八面山隧道内,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卸货时发生爆炸。据初步调查,该车载有288公斤炸药,事发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死亡,4名生还者中1人重伤、1人轻伤。相关报道如下:




  事故暴露的问题

  河北青年报:就目前而言,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涉及到多家“婆婆”,公安部、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都有参与的资格。可是,这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倘若查看现行法律条规就能印证这一点,譬如,国务院颁布了《道路运输条例》,安监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则是由原交通部颁布的。虽然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条规不少,但不管是条例,还是规章,都缺少具体而详细的监管内容,以及问责机制,这不仅造成职能部门的严重监管缺位,而且也给监管部门推卸责任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湖南炎陵县隧道爆炸事件,暴露出区域之间运输管理“各吹各的号”。现实中,不但各省之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千差万别,就连一省范围内也是“各吹各的调”。比如,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工具是有严格要求的,由原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运输车的通知》明确了专用车的标准,由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更是明确了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可是在执行过程中,即便同一个省,甚至同一地区,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像一些地区企业使用的铁质厢式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与国家规定的优质碳素钢的标准专用车相比,其安全技术标准根本不达国标,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5·19”爆炸事件也暴露出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漏洞。负责危险品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存在着明显漏洞。比如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大都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人而规定处罚措施。实际上,托运人才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这些人为了省钱往往雇佣不合法的运输企业。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仅仅是“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对于另外一个同样需要被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该规定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责任。这些漏洞的存在,无疑给发生类似重特大安全事故,增加了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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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盘点, 新国标, 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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