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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有《安全生产法》吗?”

2012-5-24 11: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2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  5月15日第1495期《中国安全生产报》头版刊登一则报道:河北赵县石家庄市中嘉化肥有限公司3月29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社记者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详细调查。该企业安委会主任在被问及是否知道国务院 ...
  5月15日第1495期《中国安全生产报》头版刊登一则报道:河北赵县石家庄市中嘉化肥有限公司3月29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社记者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详细调查。该企业安委会主任在被问及是否知道国务院493号令和《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迟报、瞒报、谎报或瞒报处罚规定时,竟回答“493号令是什么令?有《安全生产法》吗?啥时候出台的?在哪儿能找到”?而作为县安监局的局长,在记者问及是否上报该起事故是,回答竟然是:“肯定报了,刚出了克尔化工厂事故那么大的事,怎么可能瞒报?也可能迟报了。”看到这则报道,笔者感慨万千。《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已进入第11个年头,目前已进入修订阶段。对于监管部门和企业而言,竟然会出现这样的回答,不知是《安全生产法》的悲哀,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悲哀。就本事件而言,笔者浅谈一下看法:

  一是安全生产普法不够。《安全生产法》施行这么多年,且不说这个单位负责人不知道,又有多少人完整的看过呢?又有多少单位的负责人清楚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呢?更何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母法尚且不知,又如何去执行配套法规、规章呢?时常听到不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甚至是政府安全监管人员抱怨,一方面国务院及部委颁布一部新的法规或规章,往往就是在报纸、网站上刊登,对于配套的一些解释很难找到;另一方面宣传贯彻的渠道太窄,往往是在施行很长时间后,才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各级予以贯彻落实,往往会出现安全生产文山会海,以文代法;最后就是知晓率太低,刑法、民法等大法妇孺皆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老少皆知,然而对于无时无刻不在身边的安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漠视?除了加强普法力度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杜绝短期文件和整治,着力培养老百姓安全意识也是关键。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都有相应规定,作为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不一定不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回答?一方面在政府而言,有相应的考核机制,有事故指标牵制;一方面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及时瞒报事发,违法成本也太低;最后就是劳动者自身,既没有帮助维权者,作为弱势群体,没有意识甚至也不知道如何去争取自身权利。因此,在现有的形势下,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竭力保护劳动人群成为当务之急。

  三是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就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于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形成一个完整的、合理的、闭合的应急上报、处置程序和方法没有具体规定。虽然作为政府、部门、企业均有自己的处置方案,但是互不衔接、各自为战的局面现实存在。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具有资源共享、立即响应、快速反应、全面覆盖的事故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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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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