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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新国标7月起强制实施

2012-5-15 11:2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4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经济时报
摘要:卫生部近日在我国首个“饮用水卫生宣传周”(5月13日至19日)上发布,我国饮用水新国标将于7月1日起强制实施。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饮用水标准作为国家“水安全”的重要组成,新国标对接国际标准获 ...
  生活饮用水新国标7月起强制实施

  卫生部近日在我国首个“饮用水卫生宣传周”(5月13日至19日)上发布,我国饮用水新国标将于7月1日起强制实施。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饮用水标准作为国家“水安全”的重要组成,新国标对接国际标准获得大幅提升,对堪比“粮食安全”的“水安全”而言意义重大。专家同时表示,确保新国标严格执行,还需坚守监管、反馈、负责制等三方面条件。

  “新国标”力保国家“水安全”

  我国现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于1985年,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饮用水污染问题频发,已严重威胁到居民用水安全。为此,作为保证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卫生部自2006年年底会同多部委对旧版标准进行修订,并确定2012年7月 1日起全面实施新国标。

  据了解,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饮用水监测指标”从目前的35项提高到106项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对砷、铅、铬等重金属类的指标检测的严格要求以保证饮水安全。

  就此,清华大学饮水安全研究所所长刘文君5月9日对本报记者直言,饮用水新国标的制定和执行对我国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解读本次新国标时,刘文君认为,新国标与旧版国标相比呈现出三方面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统一了城乡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国标势必将推动我国饮用水水质进一步提高,并促进我国净水工艺的改进和提升。 ”刘文君强调,与此同时,新标准的执行也对管网系统和水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亟须我国供水行业实施工艺改造,借以提高供水水质。

  对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陆地水循环及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水循环与水文过程研究室主任宋献方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观点。他认为,“水安全”应视同“粮食安全”一样重要,必须高度关注。

  “特别是在我国现有饮用水总量和人均用水量都不高,部分地区饮用水尚无法保障的前提下,确保饮水安全刻不容缓。 ”宋献方表示,国家出台政策并严格执行新国标正是为此。

  “三条件”确保执行环节达标

  对于当前我国饮用水的达标现状,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主任邵益生于5月1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08年—2009年,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按照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对全国4457个城镇自来水厂进行普查,其中城市出厂水质达标率为58.2%;2011年,再次按照新国标对占全国城市公共供水能力80%的自来水厂出厂水进行抽样检测显示,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已为83%。

  “水源污染导致的原水水质下降、原有供水设施工艺落后和投入不足等因素是造成新旧标准差距的主要原因。 ”邵益生表示,确保城镇供水安全,还需采取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科技进步、强化运行监管等一系列综合措施。

  而在宋献方看来,新国标落地实施必须结合当地水源情况和经济条件具体执行,水源地从河流到地下水都存在很多亟待整治的污染问题。他强调,“要防患未然,就必须要有符合新国标的全新工艺设施和管理要求”。

  “我国现有处理工艺和检测手段完全可以符合新国标要求,但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饮用水处理工艺设施的同时,执行环节仍有可为之处。”宋献方表示,为防止出现“空有标准、难以执行”,确保严格执行新国标还需坚守三个条件:

  一是在执行环节坚持全程监控,即从水源取水到处理环节再到供水终端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出现 “只对出水检测、忽视水源地污染”的局面;

  二是要建立起终端用户用水的迅速反馈与应急管理机制,这一点是我国当前比较缺乏且迫切待建的领域;

  三是要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将“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与领导考核挂钩,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各级供水单位实现严格执行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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