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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发布

2012-5-7 11: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316 | 评论: 0 | 来自: 国务院办公厅
摘要:《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着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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