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气质量与世界“高轨”相接路有多长? 中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近日正式发布,新国标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值,但PM2.5仅达世界卫生组织(WHO)第一阶段目标值。那么,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目标值和指导值分别是什么?从第一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到《空气质量准则》(2005全球升级版),其间经过了怎样的发展历程?中国要真正实现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指导值接轨,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本报《回顾标准发展历程探寻国际管理经验》系列报道继美国篇之后,现推出第二篇——世界卫生组织篇,希望对读者有所借鉴。 中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等。可以说,中国以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实施为标志,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从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阶段转变,这对中国环境管理的思路和理念都将带来深刻影响。 然而,环境保护部相关官员同时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是与世界“低轨”相接,要真正实现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指导值接轨,中国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那么,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指导值以及各个阶段的目标值分别是多少?世界卫生组织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并发布《空气质量准则》的?意义何在?《空气质量准则》都做过哪些修改?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武雪芳。 《欧洲空气质量准则》是如何诞生的? 据武雪芳介绍,早在50多年前,世界卫生组织就开始关注空气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95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意大利米兰召开会议讨论欧洲地区空气污染的公共健康问题。同年,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空气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特别报告。自此,相关的环境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研究活动开始展开。 在这一领域,世界卫生组织欧洲事务办公室参与了多项工作,最终体现在1976年出版的《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手册》(A Manual on Urban Air Quality Management)、1980年出版的《空气污染术语》(Glossaryon Air Pollution)和1983年出版的《工业空气污染物手册》(AManualonIndustrialAirPollutants)。 关于《欧洲空气质量准则》的诞生,武雪芳介绍说:“1972年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报告,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联合倡导下开始了环境健康基准计划(En-vironmental Health CriteriaProgramme),随后发布了多项空气污染物的环境健康基准文件。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欧洲地区的工业化国家开始制定环境政策,最明显的标志就是需要开展空气质量评价。因此很多欧洲国家就需要制定典型的城市空气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或目标。”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标准制定者越来越认识到开展国际合作的迫切性,”武雪芳解释说,“这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便是现在,开展人体暴露污染物和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收集和评价也是一项非常耗时耗力的工作。而且在当时,即便在世界范围内的工业化国家中,也没有几个国家有足够的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单独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在其1983年制定的全球中期健康计划中提出,应汇集各方资源开展这项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世界卫生组织欧洲事务办公室(WHO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认为对地区空气质量准则项目立项恰逢其时,于是通过不懈的努力,于1987年首次发布了《欧洲空气质量准则》(AirQuality GuidelinesforEurope)。”武雪芳说。 6种一般污染物指导值是什么? 首次发布的《欧洲空气质量准则》规定了12种有机空气污染物和16种无机空气污染物的指导值(Guideline Value,GV),其中包括各国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普遍规定的一般污染物项目:一氧化碳(CO)、铅(Pb)、二氧化氮(NO2)、臭氧(O3)、二氧化硫(SO2)和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 究竟什么是指导值?武雪芳给出的解释是:指导值是指低于此值的终生暴露或一定的平均时间内的暴露,不会造成明显的健康危害的污染水平;如果短期内超出了指导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负面影响,即使达到了指导值,也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危害。指导值是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结果,从保护人群健康出发所提出的,未考虑技术、经济、人文、政治等因素,为政府部门制定环境政策提供背景信息。 关于这6种最普遍的一般污染物的指导值,首次发布的《欧洲空气质量准则》给出了如下数据:对于一氧化碳,规定了15分钟平均、30分钟平均、1小时平均和8小时平均的指导值,分别为100毫克/立方米、6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和10毫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氮,规定了1小时平均、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指导值,分别为400微克/立方米、150微克/立方米和40微克/立方米。对于臭氧,受当时研究结果的局限性影响,还无法规定出准确的指导值,因此只规定了1小时平均和年平均的指导值范围,分别为150~200微克/立方米和100~120微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硫,规定了5分钟平均、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指导值,分别为500微克/立方米、1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对于颗粒物,首次制定的是总悬浮颗粒物(TSP)和颗粒物(Dp≤10μm,即PM10)的24小时平均指导值,分别为120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对于铅,首次制定了年平均指导值的范围,为0.5~1.0微克/立方米。 《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修订版有何变化? 首次制定的《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一经发布,便被全球发达国家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广泛参考。那么,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呢? “第一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主要是依据当时北美和欧洲发表的流行病学和毒理学最新研究结果为欧洲地区工业化国家制定的,未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武雪芳说,“为此,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办公室上世纪90年代开始努力纳入有关发展中国家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结果,于1997年对第一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进行了更新,并于2000年发布了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修订后的《欧洲空气质量准则》,污染物项目增加到了35项。” 对于上述6项一般污染物项目的指导值,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做出了哪些修订呢?武雪芳回答说,一是采用颗粒物(PM10和PM2.5)代替TSP,但是限于当时的研究水平,并未给出这两种粒径颗粒物的指导值,而是给出了可供参考的浓度和健康效应关系曲线。二是废除了二氧化硫的5分钟和年平均指导值,增加了1小时平均指导值,为125微克/立方米,并将24小时平均浓度由125微克/立方米收紧至50微克/立方米。三是废除臭氧的1小时和年平均指导值,增加8小时平均指导值,限值为200微克/立方米。四是废除二氧化氮的24小时平均指导值,并将1小时平均指导值由400微克/立方米收紧至200微克/立方米,而年平均指导值不变,限值仍为40微克/立方米。五是一氧化碳的4种平均时间指导值仍然维持不变。六是将铅的指导值由年平均0.5~1.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年平均0.5微克/立方米。 《空气质量准则》怎样从欧洲走向世界? 《空气质量准则》是如何被全世界广泛采纳的呢?武雪芳介绍说,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完成后,世界范围内又发表了大量关于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科学文献,其中包括在一些空气污染极其严重的低、中收入国家进行的重要研究。世界卫生组织对这些文献积累的科学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审查和分析,修订了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指导值,使之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服务的世界各个地区;对于未修订的污染物项目的指导值,仍然适用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 在此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事务办公室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2005全球升级版),规定了适用于全球的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非常严格的指导值,也就是现行的指导值以及过渡期目标值(详见附表)。至此,《空气质量准则》开始由欧洲走向世界。 指导值和过渡期目标值有何不同? 从表中可以看出,对于颗粒物,与第二版《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不同,《空气质量准则》不是给出了浓度健康效应曲线,而是明确规定了PM2.5和PM10的指导值,年平均指导值分别为10微克/立方米和20微克/立方米,24小时指导值平均分别为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对于臭氧,将8小时平均指导值由第二版的200微克/立方米收紧至100微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硫,废除1小时平均指导值,将24小时平均指导值由50微克/立方米收紧至20微克/立方米,增加10分钟平均指导值,为500微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氮,经过评估,认为第二版的指导值可以保护人体健康,应维持不变,1小时和年平均指导值仍然为200微克/立方米和40微克/立方米。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在指导值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逐步达到指导值的过渡期阶段目标值。对于颗粒物,世界卫生组织给出了过渡期1、2、3三个阶段的目标,PM10三个阶段的年平均目标值分别规定为7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和3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目标值分别规定为15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PM2.5三个阶段的年平均目标值分别规定为35微克/立方米、25微克/立方米和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目标值分别规定为75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和37.5微克/立方米。对于臭氧,世界卫生组织仅提出了过渡期1的目标值,规定8小时平均浓度为160微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硫,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过渡期1、2两个阶段的24小时平均目标值,分别规定为1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 “世界卫生组织在给出上述污染物指导值和过渡期目标值的同时,明确各国的空气质量标准是依据各自权衡健康风险的方法、技术可行性、经济方面的考虑以及其他各种政治和社会因素等来制定的。”武雪芳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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