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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高危行业保险刻不容缓

2012-3-16 08:3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1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报
摘要: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保险制度是国际惯例,是政府履行社会安全风险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险制度为社会安全风险管理做保障

  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保险制度是国际惯例,是政府履行社会安全风险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高危行业也在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与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说。

  目前,我国形成了工伤保险加企业补充安全保险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高危行业的事故赔偿。“由于我国安全保险刚刚起步,体系尚未健全,在事故发生后发挥的经济补偿作用很小,‘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情况仍旧比较突出。”张根虎直言,当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保险推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保险险种复杂,重复交叉,投保率低。当前,高危行业存在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责险、雇主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保险险种体系较为复杂,各自定位和职能不明确。

  “部分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上同质性强,费率和赔付标准不一,不利于险种推广。”张根虎说。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赔付额度偏低,参保率不高,高危行业农民工很少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2006年至今,安责险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试点地区的不少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多数停留在调研论证、方案制定阶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投保率更低。张根虎介绍,在美国,保障雇员工作场所人身安全的唯一险种是工伤保险,有90%以上的雇员都受到工伤保险保护;在日本,覆盖率高达98%。

       我国欠缺自我保险机制

  自我保险机制欠缺。张根虎分析,我国自我保险机制主要是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保险的初级形式,作为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行政干预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事故赔偿和预防,但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

  “企业按照规模计提缴存,金额从3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由于只能专户专用,动用手续繁琐,导致使用风险抵押金解决事故善后问题的案例很少,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张根虎说,风险抵押金在性质上属于企业自身所有,不能在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无法收到“一人为众、众为人人”的放大效果。

  保险的预防功能未体现。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

  “不少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都从保险基金中拨付一定款项,专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张根虎介绍,德国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8%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事业。

  张根虎开出了“四剂药方”

  一要整合保险品种,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张根虎建议,要尽快对高危行业现行各类保险险种进行研究整合,吸收合并,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改变现有保险功能单一且重复交叉的现象,减轻企业多头投保的负担。

  二要立法强制,加快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进程。据悉,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实施安全保险制度都有立法保证、强制参保的特征,对强制推行的保险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开展防灾防损、安全生产检查等相关工作。

  “在我国,由于在法律层面缺乏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力支撑,致使企业参加保险意愿不强,即使是试点地区,仍有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不愿意参保。”张根虎说,目前只有海南把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写入《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三要尽快实现风险抵押金向安全生产保险的转换。张根虎说,当前安全保险制度替代现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已日趋成熟,要尽快实现二者转换,减少政府行政运作成本,调动企业积极性,解决长期存在的缴存难、资金闲置问题。

  四要建立事故预防基金,发挥事故预防功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跨部门管理,各地分块自治,基金结余过多,造成资金沉淀和浪费。与此同时,在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过少。

  “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后,在保险基金中提取相应的事故预防经费,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基金,确定事故预防工作方向,联合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张根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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