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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党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12-3-15 08:5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016 | 评论: 0 | 来自: 广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摘要:《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近日,广西党委、政府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决定“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在全区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采取治本之策,标本兼治,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确保“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定》共分96条,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多达42条。

  《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决定》还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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