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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下月起执行

2012-3-13 10:5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3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广州市工商局12日宣布,该市食品超市管理的相关最新规范将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最新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超市应立即封存有关食品,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广州市工商局12日宣布,该市食品超市管理的相关最新规范将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最新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超市应立即封存有关食品,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这是该市近期为保障民众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推出的最新举措之一,此前该市还曾出台一揽子办法,包括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超市、食盐专营、酒类专卖、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管理办法等。

  根据新颁布的《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食品超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超市应安排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主动收集来自各级政府、有关媒体及互联网络的问题食品信息,确保问题食品及时退市。

  而《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建立问题食品销毁制度。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焚烧、掩埋、毁形、染色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 "而且每家食品超市门店都必须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内进行。"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曾庆鹏昨日给记者解读该规范时强调。食品超市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内容。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天。

  第34条要求大型食品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独立的自检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应当购置必要的自检设备,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开展三聚氰胺、甲醛、瘦肉精、菌落总数、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并在当天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曾庆鹏表示,"大型食品超市也可由企业总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中央检测室,每天抽检安排应当覆盖所有分店,抽检当天,各分店分别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广州的大型食品超市还被要求设置独立的自检室,购置设备,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开展三聚氰胺、甲醛、瘦肉精、菌落总数、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并在当天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为维护民众的食品安全,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部门连续出台系列“组合拳”。广东省曾宣布将最高30万元人民币重奖食品安全举报;而广州市相关官员也曾公开表示,广州市财政将在2012年的预算中安排600万元资金作为食品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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