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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增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2012-3-12 10: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2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黄河提出,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将会有效增强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增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等法院副院长黄河在此次“两会”上递交的是《关于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议案》。

  黄河提出,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将会有效增强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现状:入法是现实需要

  黄河认为,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甚至是跨区域合作),专业技术的运用、相应财政资金和实物的调集、拨用,甚至还需要对相关私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这都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并未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出任何规定,其他环境保护类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告阙如。”

  “多年来,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前提。”黄河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制化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制度资源。”

  建议:在总则中增设基础性规定

  黄河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中增设一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做出基础性规定。增设的条款应当主要包含3方面的内容:原则性规定、预案制定和启动的职责及预案的基本内容。

  黄河进一步提出具体建议,国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有依法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有依法启动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

  关于应急预案,黄河建议,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分类、应急组织体系及基本职责、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及善后处置等。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人应当配合;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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