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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弊端在哪?

2012-2-29 09: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4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能有效控制点源污染。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仍存在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措施等问题。我国排放标准的实施目前存在载体、监测方案和达标判定方法不明确等问 ...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能有效控制点源污染。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仍存在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措施等问题。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它将污染源所应遵循的所有要求明确化、细致化,具体到每个排污单位,规定了排污申报、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监测方案、达标的判别标准、排污口设置管理、环保设施监管和限期治理以及违法处罚等内容。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目标是促进点源连续达标排放和在一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最终目标是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的守法文书、政府的执法文件,也是其他政策手段实施的基础和平台。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较早实施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进一步明确了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系统地协调和整合现有制度的主要功能,提高点源排放管理效果、降低管理成本。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基本和核心手段。发展至今,其内容不断细化和规范、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虽然稍嫌复杂和繁琐,但从控制水污染的作用角度看,相当合理和成熟。

  我国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已有20余年,但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并不大。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过于简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是一种注册证制度,即有这个证就可以排污,对点源管制严格性不足,无法保证点源的连续达标排放。

  美国《清洁水法》中规定,排污不是一项权力,而是一项特许权,没有排污许可证就不允许排污。我国已经部分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只做到了形式,没有做到本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也很不细致。2007年《办法》废止后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法规。目前仍在实行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办法》而制定的,但仍然缺乏关于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

  我国点源排放控制基础薄弱

  现状:我国仍处在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内的水污染点源将继续增加,我国对点源管制的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够。

  点源排放,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商业单位排放的废水等,有确定排放口,污水排放量往往较大,污染物含量较高,对水体的危害严重,可在短时间内对水体生态、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非点源排放,如城市雨水、农业面源污染等,虽可能在总的(年)污染排放量中占较大的比例,但污染物一般只会在汛期大量进入水体,且较大的水量也会使污染物浓度大大降低。由于非点源排放不确定时间、途径、污染物质含量、监测和管理信息获取成本高、控制对象复杂等原因,非点源控制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此,从发达国家的水污染控制实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点源控制是水环境保护的优先控制对象,点源控制更可行,也更有效率。

  我国仍处在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内的水污染点源将继续增加。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是主要点源;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化发展的模式之一,也使得工业排放以大点源的形式为主。点源排放给水体带来的风险将越来越大,必须采取确定性较强的政策手段,确保其实现按日甚至按小时的连续达标排放。

  我国对点源管制的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够,近年来一些地区水污染事故频发。要对点源进行严格管制,就必须做到:有针对性、无法辩驳的排放限值的严格约束;所有排放信息均有完整的记录;排放信息有明确的核查依据;违法行为可以被有效识别;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等。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

      现有点源控制政策不成体系

       现有的点源排放控制政策较为独立和分散,数量众多,不成体系,缺少一个统领的核心政策——排污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国控制污染排放的政策很多,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等。但各项政策在整个体系中表现得较为独立和分散,没有核心和统领的制度,政策间缺乏协调和整合,导致现有的诸多点源排放控制政策难以有效实施,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只能保证企业在建成投产时具备达标排放的能力,但对通过环评的建设项目投产后如何保证实现环评时承诺的污染治理水平、保证连续达标排放并没有规定,也没有衔接的政策手段予以控制,对排污单位不具有连续性约束力。

  排污收费制度一直作为企业排放控制的主要手段,其在计划经济时代在筹措环境保护资金和排放控制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排污所收取的费用离庇古税理论相差太远,对排污者的刺激作用有限。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位不明确。目前表格式的申报表只要求提供排放数据,缺乏依据,难以核查。规定污染单位如实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主要产品、原辅材料、能源、水耗情况,以及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但缺少信息申报和审核的技术规范,也缺乏后续政策对其排放情况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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