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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来凤一煤矿冒顶致3死1伤

2012-2-14 11: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98 | 评论: 0 | 来自: 武汉晚报
摘要:事故简讯:2月12日零时,来凤县一煤矿发生冒顶事故,致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简讯:2月12日零时,来凤县一煤矿发生冒顶事故,致3人死亡1人受伤。

  昨日,湖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发出事故快报称,据恩施州安监局报告,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原五台1号煤矿)+350水平东翼区段平巷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死亡3人,伤1人,均为来凤县绿水乡人。

  发生事故的煤矿为整合改造矿井,设计能力6万吨/年。事故发生后,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善后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目前,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现场秩序稳定,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预防冒顶的方法: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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