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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逾200亿元

2012-2-13 11: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28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记者日前从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获悉,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2010年相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
  记者日前从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获悉,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2010年相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充分发挥排污收费这一环境执法手段作用的结果。

  排污费征收额实现历史性突破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辽宁、天津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因素继续发挥作用,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

  排污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的后一种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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