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经查,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有关专家介绍,重金属镉具有毒性,长期过量接触镉会引起慢性中毒,影响人体肾功能。 该事件再次掀起公众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关注。为什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是立法不够,还是执法不力?谁应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对此造成的重大损失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邵世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江、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万平及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如何确立企业和政府的责任 张徐宁: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是首要的责任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刑法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意味着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即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据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质的范畴,无需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适用范围。龙江镉污染事件中涉嫌违法排污的金城江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等相关企业,目前已有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杜万平:我国目前有关环境问题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事前有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污染项目的选址和污染的预防,事中和事后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开始实施,就这次的镉污染事件来说,如果导致龙江镉污染的企业系此后建成,那么当地负责审批的环保局应该负主要责任,如果是之前建成,则是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应当想办法处理,最好是将污染源搬迁。 孙江:应当说,工业项目的布局不合理,是污染事故频发以及难以避免的首要原因。龙江镉污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相关部门监管、监测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水源是关乎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但相关监管部门竟然是在大批鱼类死亡才发现水污染事件,而不是严格坚持水质实时检测出来的结果。这就充分说明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 受害人索赔的几种途径 受害人数众多,是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大特点。对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类赔偿的数额往往巨大,企业赔了就可能破产,也有的由政府进行了相应补偿,但政府补偿毕竟是有限的,并不能满足众多受害人的要求。 张徐宁:企业可以尝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依据保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赔偿款给付到120多户村民手中。 环保局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定扒造纸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定扒造纸厂支付水样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10.1万余元。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起诉两个肇事船东的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环保局胜诉。 邵世星: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还可以支持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时,很多运用该法条支持起诉,效果也不错。比如去年云南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对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成立的畜禽养殖基地给当地居民造成的饮水困难提起公益诉讼,昆明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为治理污染发生的费用417.21万元,并赔偿因此次诉讼产生的环境污染评估费13万余元。 对于受害人而言,采取集团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比较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29位渔民对康菲和中海油的索赔诉讼,即是采取的这一诉讼形式。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康菲、中海油总公司分别公告称: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国外怎样解决类似环境问题 杜万平:我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期间发现,对于类似问题,美国的做法显然严苛得多。首先,一个污染企业想要在某地设立,非常困难。因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立污染企业的信息必须公开,然后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并由环境保护组织组织调查和听证。美国法院的程序相当长,拖一年半载那是短的,长的5年10年也不稀奇。等你走完所有流程,已经丧失了商机。其次,如果一个企业造成了污染事故,不仅企业和责任人要受到刑事处罚,民事处罚也相当重。法官普遍对受害人持同情态度,在判决的时候会倾向支持受害人,赔偿数额往往是天文数字,没有企业甘冒如此大的风险。最后,美国的环境保护组织相当发达,你没事还要盯着你,何况有事。因为,只有抓到那些污染或者潜在的污染分子,组织才有声誉和业绩,也才有社会捐款和会员加入,才能继续生存。而且,“美国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民事公诉。根据该国规定,联邦检察官可以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 张徐宁:德国的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和英国则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
前一篇: 镇江自来水污染引民抢购水 污染系苯酚
后一篇: 欧盟强推航空碳税 26个国家共商对策
路过 |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