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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宁一仓库失火致使母女双亡

2012-1-18 09: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36 | 评论: 0 | 来自: 广州日报
摘要:简讯:来自广东省普宁市委办的通报,1月16日17时59分许,广东省普宁市燎原镇乌石一简易小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小仓库火灾致使母女二人毙命

  来自广东省普宁市委办的通报,1月16日17时59分许,广东省普宁市燎原镇乌石一简易小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火灾发生6分钟后,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动6台消防车、31名消防员到达火灾现场,并立即组成2个搜救小组进行搜救。调派普宁市东城等7支专兼消防队共9台消防车45名消防员到场协助扑救。揭阳市消防支队派出特勤中队2台消防车及10名指战员进行增援。

  火情于18时31分得到初步控制,明火于19时20分被扑灭。据初步调查了解,发生火灾的仓库为400平方米的铁皮屋顶简易棚寮,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火灾造成2人死亡。死者为26岁的广西桂平人林某和她年仅3岁的女儿。而林某是因为进入火场抢救女儿被困火场导致死亡。

  接报后,普宁市党政主要领导带领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并迅速上报。揭阳市领导指示要求全力救援,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

  目前,普宁市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
 
       仓库防火知识

  仓库是物质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使大量的物质被烧毁,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搞好仓库防火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义务消防组织,应定期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做好防火工作。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房、库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房内不准用电炉等取暖设备。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定。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库区以及周围50----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对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仓库应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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