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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首战告捷 开启国家先例

2012-1-16 09:5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29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今天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于判决生效之日后,按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要求,向其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
       环境公益诉讼首战告捷

  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今天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于判决生效之日后,按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要求,向其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

  2011年10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法院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由于案件需要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原告便向好一多公司生产地的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等相关环境信息,并于2011年10月28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公证邮寄的方式提交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一直未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这起案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去年进行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一。2011年,蓬莱溢油、云南铬渣污染水库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接连发生,以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让公益诉讼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年度法治热词。

  2011环境公益诉讼突破的关键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是近两年来主流观点之一。2011年,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尝试了环境公益诉讼。

  去年11月3日,因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水源,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将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污染损失54.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积极跟进。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随即提起公益诉讼,状告辖区内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2011年,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了原告诉求。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社会团体,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年以来,共提起6件环境公益诉讼,其中2011年达3件,均被立案受理。

  马勇注意到,去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看到更多公益诉讼主体被法院认可,“原告队伍”持续壮大,他表示由衷地高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审理过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他看来,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司法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应对,为消除环境污染和隐患,保证群众健康和安全,各地必然对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司法创新之举达成共识。

  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缺少法律支持依然是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绊脚石。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6起公益诉讼,全部集中在江苏省无锡市和贵州省贵阳市两个地区。

  “因为这两个地方的法院接受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马勇直言。据他了解,目前只有海南、云南昆明、贵州贵阳及江苏无锡等为数不多的地区出台规定或在实际操作中,认同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大主体,包括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第一次感受到: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近在咫尺。

  “实际上,有关机关,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环保部门,都缺乏公益诉讼的动力。”马勇认为,此次民诉法草案确立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快速发展,因为社会团体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由热爱环保的人士组成,他们有热情、动力进行公益公诉。

  采访中,受访者一致表示,为民诉法草案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感到遗憾。

  蓬莱溢油事件发生后,北京华城律所律师贾方义以个人名义向三地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设立百亿元的赔偿基金,但均未能立案。

  “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是国外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贯做法,也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可以有效地补充公权力机关执法存在的不足。”贾方义说。

  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确立诉讼主体,并非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部。如何制定配套措施,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顺利提起,是各地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国外很多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就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支出,向公益类基金申请费用。”贾方义告诉记者,进行公益诉讼要投入大量财力、精力,只有保证原告不太吃亏,才能调动诉讼积极性。

  赵卫民告诉记者,为了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无锡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不仅诉讼费全免,而且降低了立案标准,简化立案审查,只要有表象证据比如提供一张企业污染的照片就能立案,之后由法院组织力量进行实地勘验取证,以此减轻原告的负担。

  “但要一劳永逸,还得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奖励机制。”赵卫民表示,通过去年一年的筹备,无锡将在今年建立环保公益基金。

  事实上,公益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有先例。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起诉贵阳市一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向贵阳市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污水检测费申请,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先行垫付。

  2011年,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3月,贵阳中院出台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9月,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公益基金的建立及其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后顾之忧,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将更加光明。”马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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